公務人員丙等考績out? 吳敦義:挺改革,但做法待商榷 - 考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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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丙等考績out? 吳敦義:挺改革,但做法待商榷
NOWNEWS 更新日期:2010/03/19 09:42 政治中心/台北報導
考試院修公務人員考績法,內容包括三次考績丙等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,以及規定必
須有3%比例人員考績打丙等,引發公務員大反彈。總統馬英九18日召集三院院長會商,行
政院長吳敦義態度保留,考試院長關中則痛陳現行制度沒是非,是公務員不敢面對的真相
。吳揆今(19)日澄清,強調自己力挺改革,只是做法還有待商榷。

考試院院會11日審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考績法、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,及公務人員陞
遷法第11條、第12條修正草案一案,因屬公務人員考績制度重大變革,為期周延妥適,故
院會決議全案交付全院審查會,俟審查結果再提報院會作最後討論決定。

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引發社會關注和基層公務人員討論,立法院長王金平和行政院長吳敦
義18日異口同聲表示,考試院會聽取各界建言,這樣訂出的草案較周延;吳敦義認為「修
法尚未定案,大家可集思廣益」。

馬總統18日上午邀集考試、行政、立法院3院院長,針對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事涉公
務人員退場機制,交換意見。

據了解,吳敦義在會中質疑現行考績制度「有無非修不可的理由」,建議再行研議和辦理
民調;吳敦義說,他支持考績法制改革,但檢討試辦結果及辦理公務人員訪談,確有必要
。王金平表示,人民大都支持考績改革,但訂定丙等人數比例3%可能產生的影響、修法效
益、潛在成本等,應一併考量。

對於外界質疑對考試院版考績法修正反彈,吳揆上午表示,「我支持對公務人員作改革,
那改革是要激勵士氣,提高效率,所以我對考試院提的方案,是還有一些,希望他們再去
斟酌的。」


考試院所擬定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重點如下:

(一)考績等次於現行甲等之上增列優等,並給予更優的實質獎勵。同時修正公務人員任
用法第17條之升官等條件,以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、第12條之優先陞任機制,使優秀
人才得以快速陞遷。

(二)明定受考人考列甲等以上等次的考績,始得作為考績升職等的依據。

(三)經機關考評為丙等者,除第1次應留原俸級並接受輔導改善外,第2次考列丙等者,
應降1級改?(無級可降時,比照每級俸差減俸)並輔導改善,第3次則應辦理資遣或依規
定退休。除以上考列丙等者外,考績委員會對擬予考列丁等及專案考績免職人員,處分前
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,銓敘部並將協調保訓會同意受考人考績丙等得以復審方式
提起救濟,並許受考人於復審審查會議與處分機關進行言詞辯論。

(四)課予主管覈實考評責任,如主管人員未能對屬員覈實辦理考績及平時考核,致受考
人考績遭受不公平對待,並依保障程序提起救濟經撤銷原考績處分時,此等主管考績即不
得考列甲等以上。另如機關首長對受考人考績之評價,係基於其他因素考量而達整肅異己
之目的,受考人如因而提起考績救濟,並經保訓會撤銷原考績處分者,未來將協調保訓會
將撤銷決定函送上級機關,使上級機關對該機關首長究責。

(五)考績評鑑方法將增加面談機制,藉由面談促成主管與屬員間的良性互動。

(六)考績考核將扣合機關、內部單位、受考人3層次的績效表現,增列主管機關應實施
所屬機關間及各機關應實施內部單位間團體績效評比相關規定,團體績效評比結果係作為
彈性分配主管機關、所屬機關,以及內部單位考列甲等以上、丙等人數比率,乃至於單位
主管考績等次評擬的依據。


考試院指出,為避免公務人員因不了解公務人員考績法具體修正內容而感不安,或做不必
要揣測,銓敘部特別規劃自3月12日起至4月16日於全國各縣市辦理20場次的宣導說明會。
考試院指出,公務人員如有不同意見,可於會中表達,銓?部會將各方意見陳供考試院院
會審查參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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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l Comments

Zora avatarZora2010-03-22
考試院長關中則痛陳現行制度沒是非???????
Agatha avatarAgatha2010-03-25
這標題才是我們的心聲!!
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0-03-26
不過要更直接一點,方向正確,作法腦殘!!
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0-03-30
看來吳敦義比較合理一點~
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0-03-31
錯誤的政策不會因為套上改革大旗就會
變成正確